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CDM-114-簡附民-135-20250331-1

字號

簡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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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35號 原 告 葉書岑 被 告 吳政芳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簡字第254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傅可晴 法 官 鄭永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宋瑋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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