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2

案號

TCDM-114-簡附民-59-20250212-1

字號

簡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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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59號 原 告 黃雯妤 被 告 劉智民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4年度金簡字第106號,原案 號:113年度金易字第16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 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靖茹 法 官 陳盈睿 法 官 陳怡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偉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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