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6

案號

TCDM-114-簡附民-8-20250116-1

字號

簡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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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陳畇蓁 被 告 陳姵璇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妨害名譽案件(114年度簡字第3號 ,原為113年度易字第337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 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 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洪瑞隆 法 官 張雅涵 法 官 黃奕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小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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