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CDM-114-簡附民-92-20250227-1
字號
簡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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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92號 原 告 紀信彰 被 告 黃敏雄 捷峯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慶餘 上一人 之 訴訟代理人 黃智鴻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黃敏雄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簡字第355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 5條,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湯有朋 法 官 鄭咏欣 法 官 吳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明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