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CDM-114-簡-112-20250331-2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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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簡字第11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子榮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0日所為簡易判決之 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如附表「原記載內容」欄之記載,應 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記載內容」欄之記載。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如附表「原記載內容」欄 之記載內容,顯係誤載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原判決之本旨,應更正如附表「更正後記載內容」欄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張美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賴宥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附表 記載段落 原記載內容 更正後記載內容 第2頁第6行 (四)按犯罪所得 (三)按犯罪所得 第2頁第11行 如附表二 如犯罪事實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