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3-05
案號
TCDM-114-簡-183-20250305-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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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18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巫秀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9356 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 審判程序(原案號:113年度易字第3847號),裁定改簡易判決 處刑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巫秀香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關於「上開3案於113年 6月26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之記載補充更正為「其上開等案件所處有期徒刑與其他另案之拘役刑經接續執行,而於113年6月26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巫秀香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巫秀香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 本件竊盜數件商品之行為,係於相近時間、同一地點密接為之,且犯罪目的與侵害法益同一,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而僅論以一罪。 ㈡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簡字第1512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3月、3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中簡字第2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嗣上開3案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57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復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簡字第1504號判決判處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其上開等案件所處有期徒刑與其他另案之拘役刑經接續執行,而於113年6月26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起訴書已載明被告上開構成累犯之前科並認其前案與本案同屬侵害財產法益之犯罪類型,罪名、罪質、手段與法益侵害結果高度相似,顯見對於刑罰反應力低弱,且提出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為證,請求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堪認已就被告上開犯行構成累犯之事實有所主張並盡舉證責任,是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本院審酌被告所犯前案與本案罪名、罪質相同,其於前案受相當刑期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理應產生警惕作用,卻仍故意犯罪,顯見其刑罰反應力較為薄弱,足見前案執行之成效不彰,認予以加重不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獲取所需, 竟任意竊取本案財物,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破壞社會治安,造成告訴人黃靖雯之財產受有損害,所為實屬可責;考量其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之態度,然迄今尚未與告訴人成立和解、調解或賠償損害;兼衡其自陳之教育程度、工作、經濟與生活狀況、身體健康情形等(見警詢筆錄與本院易字卷第121頁)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竊取後所食用完畢、如附表所示之韓國熊津米漿年糕冰1份、川辣麻醬雞絲涼麵1份、日式豆皮蕎麥風味冷麵1份、OPEN小將杯裝穀物高鈣麥芽1杯,皆為其本案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亦未能合法發還予告訴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均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另被告竊得之丹麥紅豆麻糬1個、明太子海鮮焗烤飯1份、晶英府城肉燥米糕1碗、金色三麥-黑松露野菇燉飯1份、質有3希臘優格1杯、黑松露雙起司貝果1個,業已返還予告訴人等情,經告訴人於偵訊中陳述明確,即不予以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 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殷節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昇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與數量 1 韓國熊津米漿年糕冰1份 2 川辣麻醬雞絲涼麵1份 3 日式豆皮蕎麥風味冷麵1份 4 OPEN小將杯裝穀物高鈣麥芽1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