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日期
2025-03-03
案號
TCDM-114-簡-272-20250303-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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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271號 114年度簡字第27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淳敏 籍設臺中市○○區○○里○○路0○00號(臺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1818 、31931、31942、33151、33297號)及追加起訴(113年度偵字 第33476號),因被告自白犯罪(113年度易字第2509、2947號) ,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 下: 主 文 邱淳敏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 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邱淳敏於本院 訊問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第339條第1、2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 ,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現實之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772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核被告邱淳敏就附表編號1至3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就附表編號4至6所為,均係犯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二)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6所為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 分論併罰。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思以正當 方式獲取所需,明知自己並無資力,率爾為本件詐欺犯行,損及社會正常交易秩序,侵害他人財產權,顯然欠缺法治觀念,所為誠應非難,且前有竊盜、詐欺前案科刑紀錄,素行難認良好;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然迄今尚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被害人所受之損害,兼衡被告自陳智識程度為高職畢業,無業沒有收入,未婚沒有小孩,跟男朋友同住,經濟狀況勉持等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見易字2509卷第166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3部分,因詐欺而分別獲取價值新臺幣(下同)1034元、4542元、9199元之餐點;就附表編號4至6部分,分別詐得免給付美髮費用、車資4900元、210元、300元之利益,均屬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亦未發還或賠償被害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分別於被告所犯罪名項下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 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徐慶衡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蕭如娟到庭執 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郭勁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葉俊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犯罪事實 主文 1 孫萩華 附件一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 邱淳敏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零參拾肆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黃聖恩 附件一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 邱淳敏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伍佰肆拾貳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賴佳勇 附件一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㈢ 邱淳敏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壹佰玖拾玖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李亮穎 附件一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㈣ 邱淳敏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玖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杜獻元 附件一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㈤ 邱淳敏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壹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孫揚 附件二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 邱淳敏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件一: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31818、3193 1、31942、33151、33297號起訴書 附件二: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33476號追加 起訴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