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妨害名譽
日期
2025-01-16
案號
TCDM-114-簡-3-20250116-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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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姵璇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年度偵字第24190號),因被告自白犯罪(113年度易字第3 374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 主 文 丙○○犯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各處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刑。應 執行罰金新臺幣貳萬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丙○○於本院準 備程序中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部分: (一)核被告丙○○6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 辱罪。 (二)被告就起訴書附表編號1、2、4、5、6多次公然侮辱告訴 人甲○○之行為,各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所侵害者為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皆應分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應各論為接續犯之包括一罪。 (三)被告就起訴書附表編號1、5所為,係以一行為同時侵害告 訴人甲○○、乙○○2人之名譽,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公然侮辱罪處斷。 (四)按家庭暴力者,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 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家庭暴力罪者,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前為告訴人甲○○之媳婦、告訴人乙○○之嫂嫂,與告訴人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6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是被告對告訴人2人所為之公然侮辱行為,屬家庭成員間實施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且構成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自屬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之家庭暴力罪,惟因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於家庭暴力罪並無科處刑罰之規定,仍應依刑法規定論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一)被告原為告訴人甲 ○○之媳婦、告訴人乙○○之嫂嫂,因與案外人陳奕杉就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而生之訴訟心生不滿,即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公然辱罵告訴人2人,貶抑告訴人2人之名譽、人格,所為殊值非難;(二)被告為國中畢業,職業為打零工,家中有一名未成年子女需其扶養照顧(見易字卷第52頁)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三)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終能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試行調解,但因雙方對於賠償金額認知差距過大,以致調解不成立,有本院臺中簡易庭調解事件報告書可參(見易字卷第55頁)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各罪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復審酌被告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洪瑞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王小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 下罰金。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編號1 丙○○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編號2 丙○○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編號3 丙○○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編號4 丙○○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編號5 丙○○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編號6 丙○○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樂股 113年度偵字第24190號 被 告 丙○○ 女 4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0巷0號4樓 居臺中市○○區○○○道0段00巷0弄 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丙○○與案外人陳奕杉原為夫妻關係,其與甲○○(陳奕杉之父 )、乙○○(陳奕杉之妹)前分別為媳公、嫂姑關係,屬於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6款之家庭成員。丙○○因與陳奕杉就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而生之訴訟心生不滿,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如附表所示時間,至甲○○(所涉公然侮辱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乙○○之臺中市○○區○○○街00號住處前,在該不特定多數人均得共見聞地點,以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內容,辱罵甲○○、乙○○,足生損害於甲○○、乙○○之名譽。 二、案經甲○○、乙○○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 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丙○○於警詢時及偵查中矢口否認犯行,辯稱:我確實有 說過附表內容所示之話,我是在情緒性宣洩,但我沒有指名道姓,是他們自己對號入座,他們從我小孩不到一歲就帶走,從來沒有讓我見過一面,我是去找小孩找不到,心裡有壓抑要宣洩,我是站在馬路上宣洩給自己聽云云。經查,上開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甲○○、乙○○指訴明確,並有承辦警員職務報告、告訴人等提出之現場錄音光碟及錄音譯文等在卷可佐,且被告僅因其與案外人陳奕杉之未成年子女民事糾紛,即以上開言語當眾反覆、持續言語攻擊告訴人等,顯係有意直接針對告訴人等名譽予以恣意攻擊,而非雙方衝突過程中因失言或衝動以致附帶、偶然傷及告訴人等之名譽,且足以貶損告訴人等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並已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因而貶損告訴人等之平等主體地位,參照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意旨,應認被告構成妨害名譽罪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被 告就附表編號1、2、4、5、6日期對告訴人甲○○所為之公然侮辱犯行,分別係以單一之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地接續侵害同類法益之數行為,而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合為包括之一行為。被告就附表編號1、5,以一侮辱行為侵害告訴人2人同性質法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公然侮辱罪處斷。被告所為6次公然侮辱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檢 察 官 謝志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 記 官 程翊涵 附表 編號 時間 內容 辱罵對象 1 112年12月9日10時19分許 大家來看這一家超沒品德的…三個小孩子都無法獨立。 甲○○ 112年12月9日10時43分許 這麼聽話乾脆去養狗就好…大家來瞧一瞧這一家人,沒品又沒德又沒同理心的人…做那種虛偽的善人幹嘛。 甲○○ 112年12月9日11時6分許 嫁不出去的老女人,帶賽在家裡。 乙○○ 2 112年12月23日10時16分許 去多積一點陰德…去做義工,來破壞人家的家庭幹嘛。 甲○○ 112年12月23日11時13分許 家裡已有三個媽寶了…陰溝裡的老鼠見不得光…你要把小孩當狗養嗎…可悲的一家人…打到自己的媽媽都在那裡跪了,跪地求饒了還在打。 甲○○ 112年12月23日11時46分許 心胸狹隘的人整天搞小動作…我說你們是陰溝裡的老鼠,這麼陰暗…一輩子都見不得人啦。 甲○○ 3 112年12月24日10時11分許 自己的老母都下跪求饒了,還在打…養了三個小孩,沒有一個是有擔當的…把自己的老母親丟在鹿草…自私自利的家庭能教出什麼好孩子…像那個陰溝的老鼠,陰暗的很…你們作姦犯科了嗎?見不得人嗎?你們把人鎖上,你們見不得人嗎是不是壞事做太多…做的事比那個殺人的還惡毒…那個叔叔為什麼住在大甲,就是被你們拆散後無家可歸…你們到底是不是人。 甲○○ 4 113年1月14日10時17分許 請你們有良知一點好嗎?還是都被狗啃了…一個大老爺躲在背後…一點擔當都沒有。 甲○○ 113年1月14日10時36分許 做人做事留一線,不要做太絕了… 甲○○ 113年1月14日10時40分許 有良知嗎?我請問一下你們到底有沒有良心啦…80幾歲的老人被你們趕到借宿別人家。 甲○○ 113年1月14日10時29分許 硬要破壞人家家庭幹嘛?你們要死啦…做人不要做得太缺德,比那些小人還可惡…過份,做絕了。 甲○○ 113年1月14日10時53分許 叫你兒子出來面對…一個大老爺,不出來面對,是男人嗎…小人當道…一家五口,三四人都在生病…因果報應,幹。 甲○○ 5 113年1月28日10時17分許 交付的地點是在陳奕杉住的地方…一家人都是縮頭烏龜…我在這一家不是人的東西的家。 甲○○ 113年1月28日10時26分許 那你們耳朵都是聾的…耳聾眼瞎的?還是心也盲…不要假裝溫柔啦…做什麼偽君子。 甲○○ 113年1月28日10時45分許 是你陳奕杉太沒擔當…不要像縮頭烏龜一樣…無品又無德的老人…你們都殘廢了…你們那個叔叔多半也是被你們拆散的…你們家三個男人都不是男人…沒種…還是養的三個都像娘們似的…自己的老公慣成廢物了…你女兒不會做菜嗎?還是他們都是廢的…幹,我就要講幹怎麼了。 甲○○ 113年1月28日10時47分許 關你屁事你這個毒姑,嫁不出去的老女人,沒人要拉,在家裡帶賽…我跟陳奕杉的事輪不到你來指手畫腳…你在三等親耶,你這個毒姑,輪到你來管了嗎?自己嫁不出去,整天在那邊興風作浪。 乙○○6 113年2月10日10時18分許 把人逼急了,什麼結果你們自己要承擔,要弄到兩敗俱傷,你死我亡…這家人的心怎麼是黑的…全台灣找不出你們這家人。 甲○○ 113年2月10日10時50分許 祝你們今年霉運連連…我今年就是要觸你們霉頭…沒品又沒德的人。 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