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2-11

案號

TCDM-114-簡-55-20250211-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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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簡字第5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鄧世國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4年度簡字第55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 14年2月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 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件即起訴書如附表「原記載」欄所 示,均更正為如附表「更正」欄所示內容。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 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如附表之「原記載」欄所示 部分顯係誤寫,均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欄內所載,惟不影   響於全案情節與原判決之本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   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薛雅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葉卉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附表: 編號 原記載 更正 1 原判決附件即起訴書附表編號8關於時間部分記載112年3月28日18時許 113年3月28日18時許 2 原判決附件即起訴書附表編號9關於時間部分記載112年3月7日7時40分許前某時 113年3月7日7時40分許前某時 3 原判決附件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0關於時間部分記載112年4月11日19時許 113年4月11日19時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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