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
日期
2025-01-15
案號
TCDM-114-簡-76-20250115-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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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7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理中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 1200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113年度易字第4158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判決如下: 主 文 黃理中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黃理中係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號(起訴書誤載為梅川 東街1段63號,應予更正)民權星鑽大樓社區之住戶,因住家環境維護等社區糾紛而心生不滿,竟基於毀損他人物品之犯意,於民國113年5月3日5時48分許,持鐵鎚敲破社區電梯內鏡子1面、敲毀管理室之木櫃1具,並徒手砸毀社區盆栽2個等該社區區分所有權人共有之物,而致令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該社區全體區分所有權人。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㈠被告黃理中於偵查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民權星鑽大樓社區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張祐銜 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㈢員警職務報告、現場暨毀損照片12張、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取 照片24張。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㈡被告先後毀損鏡子1面、木櫃1具、盆栽2個,均係基於單一犯 意,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遇事不思理性溝通以解 決紛爭,僅因細故破壞社區住戶共有之設施財產,造成他人財產法益受損,並影響該處住戶之居住安寧,所為實有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尚能坦承犯行,兼衡被告本案犯罪之手段與情節、所生損害之程度、前科素行,及迄今尚未與告訴人社區達成和解、賠償所受損害,復審酌被告於警詢時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身心狀況(事涉隱私,偵卷第21至22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蕭擁溱提起公訴,檢察官張聖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羅羽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劉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