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03
案號
TCDM-114-聲保-1-20250103-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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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振嘉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 執聲付字第4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振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振嘉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 期徒刑3年10月、2年8月確定,經接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84450號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21 9號),又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黃品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楊子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