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3-05

案號

TCDM-114-聲保-101-20250305-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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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詩涵 上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執聲付 字第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詩涵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詩涵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處 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林德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鄭詠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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