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3-05

案號

TCDM-114-聲保-109-20250305-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明家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明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明家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 年2月2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60560號函核准假釋,並有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憑,故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光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洪愷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