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03

案號

TCDM-114-聲保-11-20250103-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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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慶信 上列受刑人因偽證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 聲付字第4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慶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慶信前因偽證等案件,經法院判處 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5月確定後移送執行,現在法務部○○○○○○○執行中,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受刑人前開執行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 103年度簡字第580號),受刑人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於11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黃婷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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