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3-05
案號
TCDM-114-聲保-113-20250305-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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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何晨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 年度執聲付字第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晨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何晨箖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處 有期徒刑2年2月,現於法務部○○○○○○○○○○○執行中,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 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32 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等情,有被告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在卷可參。受刑人入監執行上開案件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4年2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44821號函檢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羅羽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劉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