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3-05

案號

TCDM-114-聲保-115-20250305-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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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智元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智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鄭智元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 險罪等案件,經本院處有期徒刑3年5月,現於法務部○○○○○○○○○○○執行中,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 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公共危險、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本院106 年度交訴字第435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並應依如附件所示內容履行賠償義務確定,嗣經本院111年度撤緩字第184號撤銷緩刑宣告,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1年度抗字第1004號駁回抗告確定;因公共危險、過失傷害等案件,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241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嗣受刑人入監接續執行上開2案件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114年2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44841號函檢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羅羽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劉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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