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3-05

案號

TCDM-114-聲保-116-20250305-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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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顏祐嘉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顏祐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顏祐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 案件,經法院分別判決確定後,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3月,現於法務部○○○○○○○○○○○執行中,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4年2月27日 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44840號函核准假釋,又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江文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俐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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