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3-05

案號

TCDM-114-聲保-117-20250305-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嘉緯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侵占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 聲付字第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嘉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嘉緯因侵占等案件,經本院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2年4月、9月,現於法務部○○○○○○○○○○○執行中,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4年2月27日 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44840號函核准假釋,又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江文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陳俐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