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03

案號

TCDM-114-聲保-12-20250103-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俊郎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俊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俊郎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7月確定後移送執行,現在法務部○○○○○○○執行中,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受刑人前開執行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 109年度中簡字第779號),受刑人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於11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黃婷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