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3-18

案號

TCDM-114-聲保-124-20250318-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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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聖銘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聖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聖銘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   期徒刑2年10月確定,現於法務部○○○○○○○執行中,於民國11 4年3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後,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   署114年3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400881號函及所附法務 部矯正署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在卷可證。聲請   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   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鄭俊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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