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3-18

案號

TCDM-114-聲保-129-20250318-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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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憲雄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憲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憲雄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 刑及裁定定應執行刑,合計有期徒刑5年8月確定,現於法務部○○○○○○○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3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上述事實,有法務部矯正署114年3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 13612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憑,本院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吳欣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劉子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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