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3-18
案號
TCDM-114-聲保-135-20250318-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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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宗翰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宗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宗翰前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 ,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現在法務部○○○○○○○執行中,於民國114年3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經核受刑人前開執行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440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蔡咏律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孫超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