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03

案號

TCDM-114-聲保-14-20250103-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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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啓權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啓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王啓權前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 ,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現於法務部○○○○○○○執行中,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洪瑞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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