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20
案號
TCDM-114-聲保-35-20250120-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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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倫銘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倫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葉倫銘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處有期徒 刑2年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 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91980號函核准假釋,聲 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 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 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徐煥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顏伶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