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20
案號
TCDM-114-聲保-36-20250120-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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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志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 期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志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志綋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本院處有期徒刑4月、1年10月、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 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 1130198958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徐煥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顏伶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