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20

案號

TCDM-114-聲保-39-20250120-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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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軒豪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軒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張軒豪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 處有期徒刑1年4月,現於法務部○○○○○○○執行中,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付保護管束裁定等語。 二、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查,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 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9007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誤,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彭國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郭淑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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