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20

案號

TCDM-114-聲保-44-20250120-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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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常偉政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 聲付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常偉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常偉政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處有期徒 刑1年4月、2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 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90060號函核准 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訴字第7 7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 ,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 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陳芳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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