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20

案號

TCDM-114-聲保-45-20250120-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俊男 上列受刑人因重傷害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 執聲付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俊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俊男前因重傷害等案件,經本院處有期 徒刑4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 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9130號函核准假釋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金訴字第469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 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 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陳芳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