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20
案號
TCDM-114-聲保-49-20250120-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子安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 聲付字第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子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子安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處有期徒 刑6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 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38180號函核准假釋,而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865號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 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 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陳芳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