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20

案號

TCDM-114-聲保-57-20250120-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明成 上列受刑人因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等案 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48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蕭明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蕭明成前因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 故致人傷害逃逸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 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 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9136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 刑期終結日為114年5月1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湯有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陳綉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