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20
案號
TCDM-114-聲保-58-20250120-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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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浤滐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秩序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 執聲付字第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浤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許浤滐前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本院判處 有期徒刑1年10月、1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 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 9133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15年2月28日,聲 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 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湯有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陳綉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