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03

案號

TCDM-114-聲保-6-20250103-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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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宇全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宇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宇全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9月、1年,現在法務部○○○○○○○○○○○執行中,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 50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公訴蒞庭簡表、矯正簡表等,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張美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賴宥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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