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20
案號
TCDM-114-聲保-61-20250120-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維傑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維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蔡維傑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本院分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5年1月確定後,移送執 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 法矯署教字第1130199178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 為116年9月2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 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 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湯有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陳綉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