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20
案號
TCDM-114-聲保-71-20250120-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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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7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展丞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 執聲付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展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稱:受刑人吳展丞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 刑5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 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1310號函核准假釋,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167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 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怡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楊家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