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20
案號
TCDM-114-聲保-75-20250120-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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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7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涂毓庭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 度執聲付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涂毓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涂毓庭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處有期 徒刑3年6月,現正在監執行。茲因受刑人奉准假釋,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 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院屬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是檢察官向本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核屬正當。又受刑人業於民國114年1月16號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649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是本件聲請經核相關文件,認於法並無不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嘉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洪筱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