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20

案號

TCDM-114-聲保-83-20250120-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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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8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PHAM VAN HIEN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PHAM VAN HIEN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PHAM VAN HIEN(越南籍)因違反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7530號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60 號),又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受刑人為越南籍,檢察官是否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規定,以驅逐出境代替對於外國人之保護管束,則係由檢察官依具體狀況職權定之,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李政鋼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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