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20
案號
TCDM-114-聲保-88-20250120-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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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8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翁充禧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期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翁充禧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翁充禧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7月確定後,現在法務部○○○○○○○執行中,嗣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90 12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矯正簡表等卷證,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510號),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郭勁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葉俊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