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20

案號

TCDM-114-聲保-89-20250120-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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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8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翁志銘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翁志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翁志銘因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9年確定後,現在法務部○○○○○○○執行中,嗣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90 10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矯正簡表等卷證,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107年度易字第3124號),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郭勁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葉俊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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