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3-05

案號

TCDM-114-聲保-97-20250305-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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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9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世旻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世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世旻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 期徒刑4年1月,現於法務部○○○○○○○執行中,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後,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 署114年2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612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李依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采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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