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日期
2025-02-13
案號
TCDM-114-聲再-2-20250213-1
字號
聲再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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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再字第2號 聲 請 人 吳忠憲 被 告 陳豊運 (住居所詳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113年度醫偵字第54號不起訴處分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再審之訴狀」所載。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五編「再審」之規定,乃為排除「確定判決 」認定事實違誤所設之非常救濟途徑,是聲請再審之對象應僅限於有罪、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確定判決」,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20條至第422條之規定自明。次按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對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 醫偵字第54號不起訴處分聲請再審,既非確定判決,即非得為聲請再審之客體,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已違背規定,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簡志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品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附件:「刑事再審之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