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日期
2025-03-26
案號
TCDM-114-聲再-8-20250326-1
字號
聲再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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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再字第8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謝佳君 選任辯護人 周仲鼎律師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民國11 2年度易字第2278號第一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謝佳君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或釋明無法 提出之正當理由,逾期未補正或釋明,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 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被告謝佳君固對本院112年度易字 第2278號判決聲請再審,惟未檢附原判決之繕本,亦未釋明有何無法提出原判決繕本之正當理由,爰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或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繕本之正當理由後併請求本院調取之,逾期未予補正或釋明,即依法駁回其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芳如 法 官 張美眉 法 官 曹宜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晏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