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日期
2025-03-17
案號
TCDM-114-聲自-21-20250317-1
字號
聲自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自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許惠櫻 代 理 人 何孟樵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張雅萍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臺 中檢察分署檢察長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113年度上聲議字第33 67號駁回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偵字第47008號),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理由狀。 理 由 一、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 由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 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刑事訴訟法第 25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聲請人於民國114年2月21日委任何孟樵律師具狀聲請准 許提起自訴,然未提出任何具體理由,僅於「刑事聲請准許 提起自訴狀」內載稱:「聲請理由容後補呈」;然迄今逾20 日以上,本院仍未收到所應補陳之理由狀;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273條第6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 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理由狀,逾期仍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慶鴻 法 官 彭國能法 官 羅羽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俊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