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日期
2025-01-24
案號
TCDM-114-聲自-6-20250124-1
字號
聲自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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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自字第6號 聲 請 人 黃文松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被告家庭暴力罪之竊盜等案件,不服臺灣 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長民國114年1月6日114年度上聲議 字第45號駁回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113年度偵字第4 2597、49714、56675號),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文松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刑事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狀 」狀末聲請人欄之簽名或蓋章。 理 由 一、按文書由非公務員制作者,應記載年、月、日並簽名。其非 自作者,應由本人簽名,不能簽名者,應使他人代書姓名,由本人蓋章或按指印,但代書之人,應附記其事由並簽名,刑事訴訟法第53條定有明文。次按起訴或其他訴訟行為,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欠缺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補正,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6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黃文松提出准許提起自訴之聲請,然該「刑事聲 請准許提起自訴狀」狀末聲請人欄僅以電腦打字方式列印,及由代理人用印,並無聲請人之簽名、蓋章或指印,依上開規定,其聲請之法定程式有所欠缺,爰限期命聲請人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6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蕭孝如 法 官 林皇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佳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