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5-03-10

案號

TCDM-114-聲-101-20250310-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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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韋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所 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中關於所列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2 2號」,應更正為「114年度執聲字第22號」。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中,關於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之聲請案號記載為「113年度執聲字第22號」(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即誤載為「113年度執聲字第22號」),實際之聲請案號應為「114年度執聲字第22號」,此部分之記載顯係誤寫,核與該裁定之實質內容無礙,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裁定本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彭國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郭淑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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