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5-02-10
案號
TCDM-114-聲-114-20250210-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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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余孟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余孟宗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余孟宗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下同)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同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復按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余孟宗因竊盜、毀棄損壞及妨害自由等案件, 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各1份附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聲字第57號執行卷宗(下稱執聲卷)可稽,且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查(見本院卷第9-15頁)。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案聲請與首揭法條無違,應予准許。至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案件雖已執行完畢,有前引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此乃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已執行完畢部分之問題,與得否再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無涉,附此敘明。 四、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犯罪時間之間隔、行為態 樣及侵害法益,暨各該犯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效果等情狀,並斟酌本案對全體犯罪應予之整體非難評價程度,及前述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各宣告刑中刑期最長之拘役50日,各刑合併之刑期即拘役170日以下,及刑法第51條第6款但書所定多數拘役之定刑不得逾120日之規定),及不利益變更禁止(編號1至3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98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日,加計編號4之總和為拘役130日)之內部界限等一切情狀為整體評價,暨本院前已寄送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書及陳述意見表予受刑人,並已合法送達受刑人住所,然受刑人迄今尚未回覆其對定應執行刑之意見,有本院送達證書紙、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9、21頁、23頁),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江文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俐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毀棄損壞 竊盜 宣告刑 拘役50日 拘役40日 (共2罪) 拘役30日 犯罪日期 112年5月29日 ①112年5月29日 ②112年5月30日 112年7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062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2701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2701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豐簡字第429號 112年度簡字第1276號 112年度簡字第1276號 判決日期 112年9月15日 112年10月31日 112年10月3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豐簡字第429號 112年度簡字第1276號 112年度簡字第1276號 確定日期 112年10月30日 113年1月3日 113年1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613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29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29號 編號1至3經定應執行拘役120日(113年執更字第1176號,已執畢) 編號 4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名 妨害自由 宣告刑 拘役10日 犯罪日期 112年1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954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1288號 判決日期 113年11月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1288號 確定日期 113年12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65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