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5-02-11

案號

TCDM-114-聲-119-20250211-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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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智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智勇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 徒刑陸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智勇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所示,就有期徒刑部分,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之不得併合處罰情事,惟受刑人就上開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屬正當。爰審酌法律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除附表編號4外,其餘均犯加重詐欺取財罪,且犯罪日期均為民國110年3至4月間,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顯然較高,再參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整體犯罪過程、行為態樣、時間間隔、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應之受刑人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及受刑人意見等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劉育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李俊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附表:受刑人許智勇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2月(2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2月(13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2罪) 有期徒刑1年(2罪) 犯罪日期 110年3月16日、 110年3月22日、 110年4月6日(3次) 110年3月23日(3次)、 110年3月25日(12次) 110年4月14日(2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2270號等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2598號等(聲請書誤載為110年度偵字第12595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442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980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488號 110年度訴字第1048號 判決 日期 111年2月17日 111年5月17日 111年2月16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980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488號 110年度訴字第1048號 確定 日期 111年3月31日 111年6月29日 111年3月3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7803號(編號1至6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3號裁定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罰金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1萬元)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5474號(編號1至6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3號裁定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罰金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1萬元)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762號(編號1至6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3號裁定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罰金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1萬元) 編  號 4     5 6 罪  名   妨害自由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1年3月(2罪)、 有期徒刑1年2月(3罪)、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1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4罪) 犯罪日期 110年8月13日 110年4月8日、 110年4月9日(2次)、 110年4月14日(2次)、 110年4月1日 110年3月22日(4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879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269號等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1408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345號 111年度訴字第686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94號 判決 日期 111年6月22日 111年8月10日 112年2月23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345號 111年度訴字第686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94號 確定 日期 111年8月1日 111年9月20日 112年3月27日(聲請書誤載為113年3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3047號(編號1至6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3號裁定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罰金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1萬元)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4440號(編號1至6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3號裁定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罰金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1萬元)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209號(編號1至6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3號裁定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罰金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1萬元) 編  號 7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  名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3罪)、 有期徒刑1年2月(9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110年3月29日 (11次)、 110年4月2日 (2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4572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910號 判決 日期 113年2月23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910號 確定 日期 113年3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5330號(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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