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5-01-08
案號
TCDM-114-聲-12-20250108-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受刑人 何韋翰 上列具保人即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 3年度執聲沒字第3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韋翰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捌仟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受刑人(下稱受刑人)何韋翰因詐 欺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8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應沒入受刑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受刑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上開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萬8000元, 於民國109年10月1日繳納現金後獲釋放,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聲字第2076號裁定定有期徒刑4年4月確定,並由臺中地檢署執行。該署通知受刑人應於113年10月14日上午10時到案接受執行,由聲請人對受刑人之居所為合法傳喚,但其無正當理由不到案接受執行,且經拘提無著等情,有該裁定、法院前案紀錄表、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受刑人之戶役政資訊網站個人基本資料、對受刑人之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附卷可稽。而受刑人自上開拘提、通知迄今均無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之情形,則有其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附卷可稽。綜上,堪認受刑人實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自應准予沒入受刑人提出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吳欣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劉子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