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5-02-21

案號

TCDM-114-聲-135-20250221-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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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怡貞 上列被告因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怡貞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怡貞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 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聲請意旨贅載「刑法第41條第8項」,應予刪除),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1條第6款亦定有明文。復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確 定在案等情,有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附表所示之刑事裁判可憑。且本院為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即附表編號3所示案件)之法院,而首先判決確定日係民國113年8月22日,且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上揭日期之前,是本件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另附表編號1至2所處之刑,業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3750號 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等情,有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該裁判可佐。是本院就如附表編號1至3之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而應在上開應執行刑(拘役120日)與各罪所處之刑之總和範圍內定應執行刑。 四、本院審酌受刑人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例如受刑人所犯 均為竊盜罪),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並權衡受刑人犯數罪所反應出的人格特性及犯罪傾向、受刑人就整體事件的責任輕重、施以矯正之必要性,暨受刑人具狀表示無意見(見本院卷所附陳述意見表)等一切情狀,及應受刑法第51條第6款規定拘束,即所定拘役之應執行刑不得逾120日,為整體非難評價,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黃奕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曾右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附表:受刑人蔡怡貞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30日、拘役10日(7次) 拘役30日、拘役40日、拘役20日(2次)、拘役15日(2次)、拘役10日、拘役45日 拘役40日 犯罪日期 112年11月30日、112年12月7日、112年12月13日、113年1月16日、113年1月30日、113年2月1日、113年2月5日、113年2月9日 112年11月27日、112年12月10日、113年1月15日、113年1月17日、113年3月23日、113年3月27日(3次) 113年1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2040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9314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7686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沙簡字第414號 113年度易字第1964號 113年度易字第3373號 判決日期 113年8月9日 113年7月26日 113年10月8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沙簡字第414號 113年度易字第1964號 113年度易字第337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9月10日 113年8月22日 113年11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均是 均是 是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3046號(編號1所示之罪已定應執行拘役100日確定)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4635號(編號2所示之罪已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6758號 編號1至2前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3750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更字第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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