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5-01-21

案號

TCDM-114-聲-138-20250121-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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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THIEU DINH HAI 具 保 人 邱皇錡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 金(114年度執聲沒字第9號、113年度執字第14346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邱皇錡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邱皇錡因受刑人THIEU DINH HAI (越南籍,中文名:招庭海)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8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指定保證金 8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13年7月30日繳納後,將受刑人釋放,此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等在卷可考。而受刑人所犯前開案件嗣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後,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執行,受刑人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均未獲,且於通知具保人後,亦未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通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司法警察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結果、在監在押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足見受刑人確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 項 ,裁定如主文。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怡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舒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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