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5-01-20
案號
TCDM-114-聲-139-20250120-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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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宏凱 具 保 人 林雨馨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 (113年度執字第14657號、114年度執聲沒字第10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林雨馨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林雨馨因受刑人即被告陳宏凱(下稱 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而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指定 保證金2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13年4月24日繳納同額現金後,已於同日將受刑人釋放,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國庫存款收款書、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各1份在卷足憑。而受刑人所犯前開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中簡字第210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復經聲請人合法傳喚被告到案執行,受刑人無正當理由未遵期到案執行、合法拘提亦無所獲,且具保人經通知後,亦未督促受刑人到案執行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113年10月29日通知、送達證書、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拘票、執行拘提報告書、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等件附卷可稽,是受刑人已有逃匿之事實,至為明確。故聲請人據以受刑人逃匿為由,而為沒入具保人繳納之2萬元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之聲請,依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曹宜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張晏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